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建立知识创新机制,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2.加强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以科研带动教学,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造就一大批高级专门人才。
3.参与制定全省和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省及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全省高校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基地。
4.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推进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学研产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地由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鼓励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及有关支持政策;
2.组织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检查与评估;
3.设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支持基地对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4.制定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统一规范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校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校科研机构的推荐申报工作;
2.负责检查、落实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
3.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基地举办重大学术活动;
5.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基地建设工作。
第六条 基地应是实体性研究机构。
1.配备专职的基地负责人、专兼职科研人员和精干的专职管理人员;
2.拥有必要的办公、实验室用房及设备;
3.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
第七条 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0岁。学校解聘或变更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第九条 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对基地承担的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建议,参与基地重大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校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
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报省教育厅备案,成员中本校学者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中主任委员必须由校外专家担任,并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4.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三、人员管理
第十条 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应不少于5人,校外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四、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设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其管理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另发)执行。
第十三条 基地应把承担重大项目、产出重大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应主动从省内外有关部门承担其他重要研究项目。
五、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基地应把重点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三年内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基地应把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作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学校应积极支持基地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各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成果。特别要结合重点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设性的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
第十八条 由基地开放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必须署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名称;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Philosoph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七、学术交流管理
第十九条 各基地每年须召开一次大型学术会议,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应为基地研究人员提供一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接待一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八、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全省基地建设经费的整体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用于基地开放基金研究、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基地依托学校须按不少于教育厅经费投入数额1:1的比例配套投入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由省教育厅和学校配套的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科研课题的经费不得少于2/3,其余部分用于图书资料购置和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育厅下拨的基地建设经费不应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各基地应努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基地提供下列科研设施条件:
1.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基地科研办公用房;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基地应建设专门的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地应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的基地网站。
十、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学校须填报基地建设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每三年组织一次基地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有:(1)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2)学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3)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和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和绩效。
第三十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基地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网络建设等无明显改善。
2.学校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学校支持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立项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十一、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基地依托学校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作者:湖南高校科技网
来源:湖南高校科技网